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,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、邮政管理局、档案局:
为贯彻落实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精神,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,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,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国家邮政局、国家档案局对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发〔1996〕118号)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保障部 财政部
国家邮政局 国家档案局
2021年12月29日